20家AI服务器供应商被诉,求的是禁止进口而不是加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26年9月14日刊登公告,受理Vicor Corporation于9月9日提交的第337条投诉(案卷号DN 3936),涉案产品为人工智能服务器机架内的垂直供电系统及含有该系统的计算系统,被告20家。原告请求限制排除令与停止侵害令。公众利益意见的截止时间为公告刊登后第8个自然日,即2026年9月22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26年9月14日刊登公告,受理Vicor Corporation于2026年9月9日提交的一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投诉,案卷号DN 3936。涉案产品为「垂直供电系统、其零部件及含有该系统的计算系统」(Certain Vertical Power Delivery System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Computing Systems Containing the Same)——通俗地说,就是人工智能服务器机架里那一整套给芯片送电的模块,以及装了这套模块的整机。
被告有谁
公告列明20家被提名的被诉方,包括:台达电子(台湾)与台达电子美洲、DET Logistics (USA);英飞凌(德国);立讯精密与东莞立讯(中国);Monolithic Power Systems及其成都与上海子公司;伟创力(Flex);加拿大Celestica;广达电脑与广达云端科技及其美国公司;鸿海精密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FII USA;鸿佰科技(Ingrasys)及其美国公司。
原告请求的救济是限制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停止侵害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并要求在总统审查的60天内对被控侵权产品征收保证金。
第337条和关税不是一回事
关税的逻辑是「你多交钱,货还能进」。第337条的终点是排除令——海关直接不放行。更要紧的一点是,排除令的对象写的是「含有侵权部件的计算系统」,也就是说整机会被挡住,而不只是那个模块。做连接器、线束、结构件的二级供应商,只要货装在被挡的机架里,出货一样停。
这条路线不是第一次走。2025年2月13日,同一原告在第337-TA-1370号调查中胜诉,委员会认定其两项美国专利有效且被侵权,对全部被诉方发出限制排除令,并对台达电子美洲、广达电脑及其美国公司、FII USA、鸿佰科技美国发出停止侵害令;在总统审查的60天内,含侵权模块的计算系统须按货值100%交纳保证金。2026年2月11日,委员会又立了第337-TA-1484号调查(涉案产品为电源转换器、电路板组件及含有它们的计算系统),被诉方同样包含立讯精密与成都的电源企业。今天这一起是第三起。
第一件事是判断自己在不在链条上。 判据不是「我有没有被点名」,而是「我的货最后装在谁的机架里」。排除令覆盖整机,所以即使你是二级、三级供应商,也可能因为整机被挡而断单。现在就去问你的直接客户:他们供货的机架,是否落在这20家被诉方的产品线里。
第二件事是9月22日那个窗口。 公告刊登日是9月14日,公众利益意见的截止时间是刊登后第8个自然日,即2026年9月22日,通过委员会的EDIS系统提交,公告未限制提交主体。委员会明确想听四类内容:这些货在美国怎么用;排除之后有没有同类或直接竞争的替代品;原告及其供应商能否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补上被排除的量;以及排除令对美国用户的影响。如果你是那个「替代不了」的环节,这四个问题就是你能说话的地方。 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是公开的,用什么身份提交要先和律师核一遍。
第三件事是把它写进供货合同。 关税条款大多数人已经写了,排除令条款很少有人写。排除令一旦下达,货不是多交钱的问题,是根本进不去;交期、违约责任、库存归属都要提前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