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起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推广全国,旧规同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26〕163号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2026年9月14日施行,同时废止汇发〔2019〕7号,存量业务一并按新规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2026年8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6〕163号),2026年9月14日施行,把此前限于试点地区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推广到全国。同日,2019年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废止,且新增业务与存量业务均按新通知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除外)——也就是说,已经在做资金池的企业不是"可以不动",是必须转轨。
对听众最实际的三处变化。第一,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都可以在集团内集中计算。外债集中额度 = (主办企业所有者权益 + 各成员企业权益 × 集中比例)×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参数为杠杆率2、调节参数1.7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境外放款集中额度用同样的结构,初始杠杆率1、调节系数0.6、币种转换因子0.5。成员企业的集中比例自行决定,每年调整一次。第二,经常项目可以轧差净额结算——把一段时期的收付合并成一笔,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至少轧差一次;也可以由主办企业集中代理成员企业办理收支。第三,国内资金主账户允许日间及隔夜透支(仅用于对外支付),资本项目收入的支付可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
门槛不算低。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国际收支规模不低于等值7亿元人民币;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成员企业不低于等值2亿元。自贸区内的门槛分别降至等值3.5亿元、5亿元和等值1亿元。另需满足近两年无重大违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为A类、成员企业不少于三家等条件。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被排除在外。管理方式是备案登记而非审批: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分局申请备案,备案通知书出具后一年内须开立主账户,否则失效。
需要一并记住的是配套的另一部规章:《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银发〔2026〕63号),2026年3月20日发布、4月20日施行,废止了2009年以来的三份旧文件。它规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 × 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借款人须与放款人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同受一家母公司持股;期限原则上6个月至5年;实行登记制,放款前到注册地外汇局分局登记;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也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如果你是"国内一家母公司 + 海外一到几家子公司"的结构,本周就该做两件事。第一,用上面的门槛数字对一遍自己的规模,看够不够得着——够得着的话,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合并计算,通常比各主体分头算能腾出更多空间,而这直接决定你能往海外工厂打多少钱。第二,如果你已经在做资金池,找你的开户行确认存量业务9月14日之后按新规怎么衔接,不要默认旧的备案继续有效。至于境外放款,注意两条硬约束:期限上限5年,以及"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用境外放款去做实质上是股权投资的事,是明确被点名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