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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快讯中国

两种哌啶类中间体增列出口许可,发美墨加须先领证,9 月 22 日施行

中国五部门 2026 年 9 月 22 日发布公告,在《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增列两种哌啶类中间体,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须先申请许可,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五部门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发布公告(商务部公告 2026 年第 40 号),在《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中增列两种哌啶类中间体: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与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没有过渡期。

管理口径是按目的地分的: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目录附件 1 第一部分化学品,须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目录附件 1 第二部分的品种同样须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不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对你意味着什么

做精细化工、医药中间体、农化中间体出口的,今天就把产品目录与 CAS 号对一遍。这两种在不少企业的产品册里是作为普通医药中间体在卖的,未必被标注为受管制品——目录是增列的,不是新设的,靠"我们以前不用办证"这条经验判断会出错。

具体三件事:一是已经装柜待出、报关未放行的那一票,先问报关代理这一票还能不能走;二是尚未订舱的北美三国订单,把许可办理周期算进交期,不要让证卡在船期上;三是发往其他国家(地区)的订单不受这条影响,但客户所在国的进口端管制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北美客户通过第三国转口的安排,要单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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