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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快讯美国

美国法院:不指明答卷缺陷就用全部不利可得事实,程序上不成立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26年9月10日在TNC Kazchrome JSC诉美国案(Slip Op. 26-109,案号25-00128)中认定,商务部在适用全部不利可得事实之前未履行19 U.S.C. § 1677m(d)项下的通知与补正义务,其补充问卷未具体指明答卷缺陷,案件发回重做。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26年9月10日作出判决(Slip Op. 26-109,案号25-00128,法官Baker)。案件涉及铬合金金属的反补贴调查,原告为哈萨克斯坦生产商TNC Kazchrome JSC,被告介入方为CC Metals and Alloys, LLC与Ferroglobe USA, Inc.。

美国商务部以该企业迟延披露其母公司存在政府持股为由,对其适用全部不利可得事实(total adverse facts available)——这是贸易救济程序里最不利的一种处理,实际效果通常是按最高可得税率计算。

法院认定的是一条程序义务

法院认为,商务部违反了19 U.S.C. § 1677m(d)项下的法定义务:在认定一方答卷不充分之前,必须通知该方、并给其补正的机会。

具体到本案,商务部发出的补充问卷既没有具体指明答卷的缺陷所在,也没有提示该企业此前存在未予配合的情形,因此不足以构成法定的通知。

法院准许原告就行政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将案件发回商务部:要求其先给出适当的通知与补正机会,再重新考虑相关规定对其卢森堡母公司所获补贴的适用。

对你意味着什么

原告是哈萨克斯坦企业,但这条程序要求适用于所有被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应诉方,包括中国出口商。

实务上可以落到两个动作。

第一,收到补充问卷时先核一件事:它有没有具体指出你哪一项答卷不合格。 如果只是笼统地再问一遍、没有点明缺陷,这件事本身要留痕——记录收到的问卷原文、回复时间与回复内容。本案里商务部选择的正是这一类笼统问卷。

第二,关联方与股权结构的披露宁早不宜晚。 本案的起因是母公司政府持股的迟延披露。程序上企业最终争回了补正机会,但代价是一轮诉讼和至少几个月。集团股权里有国资持股、政府引导基金、地方平台公司出资的企业,在应诉第一份问卷时就应当把穿透结构交出来,而不是等被问到。

需要说明的是:发回重做不等于税率一定下降,重新裁定的结果目前无法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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