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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快讯美国

美国海关拟要求提交中国出口报关单据,12月1日截止征求意见

美国海关2026年9月2日发布预规则公告,拟要求进口商提交出口国报关环节的申报单据(联邦公报原文写明提交主体是"负责办理出口申报的实体",可能是贸易公司、经销商、拼箱商或第三方物流商,未必是出口商本人),并披露制造商、卖方、包装方等全链条主体信息,公开征求意见截止12月1日,配套行政令EO 14411另收紧外国进口记录人的保证金与资质要求。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2026年9月2日在联邦公报发布一份预先规则制定公告(ANPRM),标题为《提高进口披露以实现供应链可视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12月1日。规则真正的分量在公告摘要的那句话里:CBP拟"收集在向美国出口前须向出口国海关当局提交的外国出口文件"。要特别注意提交主体:联邦公报原文写的是"负责办理出口申报的实体(例如贸易公司、经销商、拼箱商或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并不必然是出口商本人——对做买单出口、找代理报关的企业,这是实质差别。

翻成中文就是:你在中国报关时向中国海关提交的那份出口报关单及配套单据,将来可能要一并交到美国海关手里。 公告列举的文件包括出口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出口许可与许可证,以及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公告同时拟扩大主体披露范围,要求以完整法定名称、实体地址或企业标识码识别制造商、生产商、发货人、出口商、卖方、经销商、包装方、网络平台,乃至最终收货方——比现行的制造商/发货人识别码(MID)颗粒度细得多。整份公告提出了64个问题,涉及实施成本、数据可得性、供应商前置期、技术限制、中小企业影响与供应链中断风险。这是一份预规则,还没有条文。

它不是孤立的。上位依据是2026年6月3日签署、6月10日刊登于联邦公报的第14411号行政令《加强海关执法》(91 FR 35125)。该行政令给了CBP一张时间表:90天内建立"要求提交外国出口商向外国海关申报文件"的机制——这份9月2日的ANPRM正是这一项的产物;180天内(约2026年11月30日)修订进口商资格规则,包括最低境内资产与保证金要求、"良好信誉"标准,以及对进口商、报关行、货代的强化审查。行政令另对"外国进口记录人"(foreign IOR,即不具备美国主体、美国经营地、足够境内资产或美国控股受益所有权的进口商)作了专门限制:禁止使用非正式报关,原则上只能逐票保证金、不得使用连续保证金(除非CBP认定税收有保障),且必须通过CTPAT认证或使用经CTPAT认证的报关行。行政令第4(c)条还要求把处罚减轻的下限设为"不低于评定处罚额的50%"。

这一点未核实:有货代文章称新的处罚减轻标准已于9月1日生效,但截至今日,CBP官网公开的《减轻处罚指引》页面仍是旧版本,未见修订版或对应的联邦公报文号。90天期限确已届满,但修订是否已正式发布,本次未能确认。

对你意味着什么

如果你是通过美国客户的进口记录人身份、DDP或双清包税模式对美出货,这套规则组合会从两头挤:一头要你的出口国单据,一头收紧谁能当进口记录人。建议在12月1日之前做三件事。第一,把过去两年对美出货的中国出口报关单据调出来,跟你或你的美国客户实际向CBP申报的品名、数量、价格、原产地逐票比一遍,看有没有对不上的——将来这两套数据会在同一个屏幕上并排显示。第二,如果你用的是境外主体作进口记录人,现在就开始评估保证金形态从连续保证金改为逐票保证金的资金占用,以及CTPAT认证的时间成本。第三,如果这项规则的实施成本对你是实质性的,12月1日之前通过regulations.gov(案卷号USCBP-2026-1058)提交意见——有律所提示,没有在行政记录里留下自己声音的企业,将来申请救济时处境会明显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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